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盘山县、大洼区、兴隆台区生态环境分局,盘山县、大洼区水利局,兴隆台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
为做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请全面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4]157)号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以县(区)为单元,编制或完善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并动态更新环境风险源名录;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持续做好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整改时限,逐一整改销号。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施策、妥善处置的原则,不搞“一刀切”。
三、乡镇级水源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划定、调整、撤销保护区,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布局持续优化。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和有关政策解读,增强群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自律保护饮用水水源。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水利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