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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210#、211#粮食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6年1月25日

发布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384

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盘锦港荣兴港区210#、211#粮食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局务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盘锦港荣兴港区二港池,顺岸布置2个7万吨级通用泊位(码头结构按10万吨级预留),占用岸线600m,属新建项目。工程总占地面积约6.03万m2,其中堆场面积5.2万m2。工程内容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部分包括2个通用泊位和港池回旋水域直径460m;陆域部分包括码头后方纵深100.5m,含码头前沿线后方布置连续式埋刮板卸船机、带斗门座起重机和装船机轨道、皮带机、袋装豆粕堆场,新建办公楼、候工楼、食堂浴室、变电所、换热站、污水暂存池、机修间及材料库等。本工程航道、锚地、供电、给排水、消防等依托港区现有设施。工程设计年吞吐量600万吨,货种为玉米、菜籽、大豆。散货通过皮带机系统全部进入后方中储粮(盘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筒仓区(不在本项目工程范围)。本工程总投资71142.56万元。


    本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盘锦港总体规划(修订)及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环保管理,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港池、基槽挖泥(港池和船舶回旋水域维护性疏浚作业)尽量避开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5月份斑海豹在辽东湾海域活动期,5-6月份鱼类产卵期和孵化期;施工完成后应按报告书的要求连续3年开展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工作,补偿工程建设的水生生态损失,并在加强对增殖放流效果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放流种类和规模。运营期加强进出港船只的管理,及时躲避斑海豹并减速慢行,你单位应在省、市两级斑海豹应急救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级应急救助计划。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运输道路和施工场地的抑尘、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运营期粮食货物装卸、转运要控制高差,为减少营运期间产生的粮食粉尘,装卸系统中的物料转载点须设置布袋除尘器,并选择合理清灰方式,为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还须设置可移动式吸尘器,对易积尘部位及时进行清扫。货物堆放须采取苫布遮盖措施,堆场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抑尘,减少道路起尘量。


    3、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工程疏浚采用先进的绞吸式挖泥设备,同时使用gps定位系统,准确确定需开挖的范围、深度,减少疏浚作业中不必要的超宽、超深挖泥量,从而减少悬浮物产生量;采取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工序,吹填区应设置临时分级围堰,作业时应先关闭溢流口;施工船舶产生的油污水禁止排海,应集中收集,送至荣兴港区起步工程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产生的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至荣兴港区起步工程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冲洗水、绿化用水标准(从严)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要求后回用。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工程港池及航道疏浚土方通过输泥管吹填至码头后方陆域围堰内造陆,不外抛;项目配备船舶垃圾接受设施,运营期船舶垃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经检疫检查后由检疫部门认可的单位接收处理,港区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送城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如产生危险固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盘锦港应单独编制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和应急反应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落实区域协作计划。组建应急机构,落实好港区应急物资储备库、暂存场地等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落实防范船舶溢油泄漏等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对海洋水质、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船舶调度和管理,防止船舶碰撞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书”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行。依托工程必须与本项目同步投运,并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工程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请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辽东湾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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