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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油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09)

发布时间:2009-03-09 浏览次数:20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辽河油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宋启辉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源,在环保部门限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的规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使用放射源;                                    

2、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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