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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环境监察局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2016-08-10 浏览次数:269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精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政府和盘锦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并结合2014年开展“治理雾霾、亮剑行动”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以燃煤锅炉和料场灰场为主要工作重点的大气专项执法工作,特制定2015年“蓝天工程“工作实施计划。
    二、主要内容
严查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煤设施,严查火电、水泥、料场等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确保燃煤企业、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消除冒黑烟现象,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1、县区环保部门、环保分局要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按行业建立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清单,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对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从重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县区环保部门、环保分局要在2014年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清单,与各级住建部门研究制定集中整治和拆炉并网方案。对在集中供热管网或大型热源覆盖范围内的10吨及以下工业生产燃煤锅炉,年底前要一律拆除。对商业用途的燃煤炉灶等燃煤设施,年底前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结合火电、水泥行业排放新标准和专项检查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提标改造方案,确保按期实现达标排放。
    4、市环监局将对各县区、经济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查、抽查。按照省厅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屡查屡犯的企业实行媒体曝光、绿色信贷限制、限制发电、训诫、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约谈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认识此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作为2015年环境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2、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各县区、经济区环保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形成对污染源环境监管的全覆盖。要在专项整治期间保持连续执法的高压态势,公开查处、曝光一批恶意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
    3、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市宣教中心、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全方位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营造声势,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设立24小时举报热线,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
    4、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县区、经济区环保部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环监局稽查科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检查企业数量、处罚金额、停产整治企业和关闭企业信息以及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王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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