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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多措并举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

发布时间:2017-10-12 浏览次数:18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补齐农村短板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和省环保厅《关于规范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市环保局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强化督导,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工作。
 
    一是传达贯彻《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切实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范开展。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要求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组织环保、财政及项目承担部门完成自验工作。市环保、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专家、财务专家形成验收组开展市级验收工作。形成市级验收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并做好省级抽验各项迎检工作。
 
    三是加大农村环境基础治理工作力度,要求各县区、经济区实施方案计划建设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粪污、饮水安全等治理项目。同时以建制村为单元,达到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或减量分类)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饮用水卫生合格四项指标要求。其中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符合《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相关技术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四是积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建立设施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登记管理。建立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设施维护、人员工资经费。建立村规民约,推行村民环境自治。加大农村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确保群众对环境治理满意度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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