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化工研究院科研实验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化工研究院科研实验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通过局务会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华锦化工研究院隶属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建项目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投资959.89万元,利用现有建筑翻新建设实验室,主要进行z-n催化剂制备实验、透明abs树脂小试和实验丙烯聚合实验,z-n催化剂制备实验得到的试样用于丙烯聚合实验,透明abs树脂小试实验以及丙烯聚合实验得到的试样送至华锦检测中心进行冲击性等性能检测,最终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本实验室研发项目需长期进行,实验室若进行其他研发实验,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对照《报告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废气以及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废气,其中实验废气采用通风橱(集气罩)收集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座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以及丙烯腈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苯乙烯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华锦集团污水处理厂处理;实验废水均作为危险废物处理,本项目不新增污水排放。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的主要噪声源来自风机以及仪器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采取设备基础减振、风机安装消声器、建筑物封闭等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危险废物包括实验室废物、过期的化学试剂和化学试剂包装品、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废液及残渣、器皿清洗废水、沾染具有危险特性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存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沾染试剂的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
5、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水平。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健全企业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实验室管理措施,定期做好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实验研发。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实验研发。由双台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自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361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