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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凯发k8国际首页

盘环发〔2024〕56

关于印发《盘锦市202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全面提升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石化行业和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的通知》(辽环函〔2024〕54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盘锦市202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20244月19


 

盘锦市202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开展2024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石化行业重点企业(附件1),重点化工园区(附件2)和需开展ldar工作的相关企业。

    二、专项行动任务

    (一)开展自查(4月28日前)

    4月19日至4月28日,各分局以石化企业在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ldar、有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旁路、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及园区内企业vocs无组织和非正常工况管控等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自查,并建立问题清单,自查结果报市局大气科。

    (二)市局开展抽查(6月30日前)

    市生态环境局整合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展抽查。利用走航监测车、便携式fid检测仪,红外vocs检测设备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油气回收、非正常工况、原料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加快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有效降低vocs排放量。

    三、市执法队专项整治内容

    (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

    排查检查要点:以辽河油田油气集中处理站、涉及凝析油或天然气凝液的天然气处理厂、储油库、污水处理厂为重点,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超过4.0毫克/立方米。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液体储存、装卸、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排放及有组织排放治理情况。

    治理要求:按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要求,油气集输采用密闭工艺流程,采出液采用管道集输,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出料管口距离罐(槽)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对采油井场套管气予以回收利用,以避免烃类废气放空;在原油处理过程采取原油稳定或油罐烃蒸汽回收措施,以降低油气蒸发损耗、减少油气挥发排放;原油稳定装置生产的轻烃密闭储运或处理,以避免二次蒸发损耗;生产的不凝气就近输入回收系统回收利用,不得放空。

    (二)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逐一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 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 2000μmol/mol。充分考虑罐体变形或浮盘损坏、储罐附件破损等异常排放情况,鼓励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储罐排气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焦化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重点排查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装卸的物料类型、装载量、油气回收量,装载方式、密封型式、压紧方式及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建立装卸排查清单;检查检测罐车人孔盖、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载有机废气回收快速接头、顶部浸没式装载密封罩、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汽车罐车按照标准采用适宜的装载方式,推广采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等;铁路罐车推广使用锁紧式接头等。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装载作业排气经过回收处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万吨级以上具备发油功能的码头加快建设油气回收设施,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加快建设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开展铁路罐车扫仓过程vocs 收集治理,鼓励开展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及船舶油舱的清洗、压舱过程废气收集治理。

    (四)敞开液面逸散

    排查检查重点: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焦化、制药、农药等行业为重点,排查含vocs废水产生节点、产生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情况、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和运行情况,及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修复情况,建立敞开液面排查清单。检查装置区含vocs废水收集提升池、输送沟渠、储存、处理设施及污泥、浮渣储罐等废气密闭收集情况,检测治理设施排放浓度。

    治理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企业用于集输、储存、处理含vocs 废水的设施应密闭;农药原药、农药中间体、化学原料药、兽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企业废水应密闭输送,储存、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加盖密闭;其他行业根据标准要求检测敞开液面上方vocs浓度,确定是否采取密闭收集措施。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减少集水井、含油污水池数量;含油污水应密闭输送并鼓励设置水封,集水井、提升池或无移动部件的含油污水池可通过安装浮动顶盖或整体密闭等方式减少废气排放。池体密闭后保持微负压状态,可采用 u 型管或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加快整治。污水处理场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混入含油浮渣的浓缩池等产生的高浓度vocs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 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低浓度vocs废气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有机废气鼓励收集处理。焦化行业优先采用干熄焦;采用湿熄焦工艺的,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熄焦。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五)泄漏检测与修复

    排查检查重点: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检查企业密封点全覆盖情况,重点关注储罐、装载、生产工艺废气收集输送管道、治理设施密封点的覆盖情况;检查ldar频次、泄漏点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ldar 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情况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 ldar 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 2 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覆盖不全、台账记录缺失、仪器操作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治理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行业所有企业都应开展 ldar 工作;其他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开展 ldar 工作。要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连接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鼓励大型石化、化工企业以及化工园区成立检测团队,自行开展 ldar 工作或对第三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鼓励企业加严泄漏认定标准;对在用泵、备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密封点加强巡检;定期采用红外成像仪等对不可达密封点进行泄漏筛查。鼓励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工业园区建立 ldar 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六)废气收集设施

    排查检查重点: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有机废气是否“应收尽收”、高低浓度废气是否分质收集处理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检查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是否有可见的破损情况;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在负压状态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治理要求: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间歇性生产工序较多的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取样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应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低(无)vocs 含量涂料,或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全面采用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原辅材料的除外。鼓励石油炼制企业开展冷焦水、切焦水等废气收集治理。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稀释剂、清洗剂等物料存储、调配、转移、输送等环节应密闭。

    (七)有机废气旁路

    排查检查重点: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治理要求: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阀门腐蚀、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鼓励选用泄漏率小于0.5%的阀门;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5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旁路废气进行处理,防止直排。

    (八)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排查检查重点: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vocs 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

    治理要求: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 /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的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九)加油站

    排查检查重点:以加油站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建设和操作方式、储油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情况以及加油油气回收系统运行状况为重点,利用现场检查和视频录像查看等方式检查卸油管、油气回收管建设以及卸油油气回收操作是否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压力/真空阀(p/v 阀,关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油气回收密闭点位油气浓度是否低于500μmol/mol;定期检测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浓度、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油气浓度达标情况。

    治理要求:加油站应全面建立覆盖标准全部要求的油气回收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零部件检查、维护台账记录。卸油接口、油气回收接口、卸油软管接头的管径以及操作应满足标准要求。地下油罐应采用电子液位仪密闭量油,除必要的仪器校准、巡查抽查、维修等需人工计量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未安装 p/v 阀的汽油排放管手动阀门应保持关闭,应急开启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期间不得进行卸油操作。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设置为手动模式或关闭。油气泄漏浓度超标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应通过更换密封圈、密封方式、设备零部件等实现达标排放。对气液比超标的加油枪应查找原因,通过更换集气罩、加油枪或真空泵零部件、调节回气阀等方式保持油气回收系统达标运行。鼓励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及以上的加油站、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加油站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

    (十)非正常工况

    排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制定情况、管控措施是否合理有效、非正常工况台账记录和报备情况,以及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收集、治理、监测监控情况。检查火炬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台账记录。

    治理要求:石化、化工企业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 vocs 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的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拆解过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应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处理,不得直排。企业检维修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可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必要时可实施驻厂监管。石化、化工企业应加强可燃性气体的回收,火炬燃烧装置一般只用于应急处置,不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火炬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十一)产品vocs含量

    排查检查要点: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督促企业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开展抽检抽查,检查产品vocs含量检测报告,并抽测部分批次产品。

    治理要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行业要加大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加强成熟技术替代品的应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施工配比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提供载有详细技术信息的产品技术说明书或者产品安全数据表。含vocs产品使用量大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十二)企业“一厂一策”方案

    检查要点: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厂一策编制技术指南》,对重点企业编制的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治理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治理方案是否结合企业本身vocs源项,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重点企业主要排污口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及联网运行情况。企业vocs管理台账及环境信息台账,对有治理设施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加强排放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攻坚行动有序推进,我局成立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勇担任,由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书记王洪印担任副组长和市局分管副局长赵广慧,成员包括大气科、执法队、监测中心负责同志。各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辽宁省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标杆企业,在环境执法、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对各县区、经济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经济区进行预警。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执法频次,依法严处。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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