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鲁华泓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化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辽宁鲁华泓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化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通过局务会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辽宁鲁华泓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研发楼(属于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三层,为满足工业用降冰片烯、环烯烃共聚物、聚异戊二烯胶乳等3种产品指标和污水站出水化验要求(企业其他产品检测外委),投资150万元建设化验室,建筑面积501.16㎡,不属于cma化验室,不对外化验。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内容进行建设。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产生的废包装物边角料等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施工期生活污水进厂区化粪池。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污染物包括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涉及废气的检测活动及溶液配置过程均设有集气罩和通风柜,经收集后分别进入实验室楼顶现有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采用颗粒状碱性活性炭,尾气由1根16m高排气筒排放。氨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hcl、甲苯、nmhc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建二级标准。nmhc、甲苯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hcl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场预处理后排入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水质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 中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空压机、鼓风干燥箱等,采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采取减振措施,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剩余样品、废试剂瓶、实验废液、过期试剂、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做好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进行化验。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实验研发。由双台子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期环境监管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自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361469。